Page 38 - 西南联大诗词通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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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人类最善模仿,一人有所发明,众人爱好,互相传习,于是遂成

           为社会公有物。凡是我们以为由群众合作成的东西其实都是学来的,
           模仿来的。尤其是艺术。它有纪律的形式不能不经过思索剪裁,决不

           仅是“乌合之众”的自然流露。
              “群众合作说”与“个人创作说”虽相反,却未尝不可折中调和。

           民歌必有作者,作者必为个人,这是名理与事实所不可逃的结论。但
           是在原始社会之中,一首歌经个人作成之后,便传给社会,社会加以

           不断地修改、润色、增删,到后来便逐渐失去原有面目。我们可以
           说,民歌的作者首先是个人,其次是群众;个人草创,群众完成。民

           歌都“活在口头上”,常在流动之中。它的活着的日子就是它的被创
           造的日子,它的死亡的日子才是它的完成的日子。所以群众的完成工

           作比个人草创工作还更重要。民歌究竟是属于民间的,所以我们把它
           认为群众的艺术,并不错误。

               这种折中说以美国基特里奇(Kittredge)教授在查尔德的《英苏
           民歌集绪论》中所解释的最透辟,现移译其要语如下:



                   一段民歌很少有,或绝对没有可确定的年月日。它的

               确定的创作年月日并不像一首赋体诗或十四行诗的那么重
               要。一首艺术的诗在创作时即已经作者予以最后的形式。这

               形式是固定的,有权威的,没有人有权去更改它,更改便是
               一种犯罪行为,一种损害;批评家的责任就在把原文校勘精

               确,使我们见到它的本来面目。所以一首赋体诗或十四行诗
               的创作只是一回就了事的创造活动。这种创造一旦完成,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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