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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器》曰:
礼,时为大……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
时也。(《礼记》卷七页十二)
《乐记》曰:
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礼记》
卷十一页九)
《郊特牲》曰: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
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
所以治天下也。(《礼记》卷八页九)
礼之“义”即礼之普通原理。知“其义”,则可“因人之情而为
之节文”,可以制礼矣。礼之“义”不变,至于“其数”,即具体的
礼,则非不变者也。
礼与法之比较,《大戴礼记 · 礼察》言及之曰:
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
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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