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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有国家刑政之时,既因是非标准之无定而大乱,故国家既立

               之后,天子之号令,即应为绝对的是非标准。天子上同于天,国君上
               同于天子,家长上同于国君,个人上同于家长。在下者皆须同于上,

               而在上者又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令,如此则天下之人,必皆兼相爱,
               交相利矣。荀子云:“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 (《荀子 · 天论》)其

               所以“无见于畸”,止因其太“有见于齐”也。
                   所尤可注意者,墨子虽谓人皆须从天志,然依“尚同”之等级,

               则唯天子可上同于天。天子代天发号施令,人民只可服从天子。故依
               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制裁外无有社会的制裁,即宗教的制裁亦必

               为政治的制裁之附庸。此意亦复与霍布士之说相合。霍布士亦以为教
               会不能立于国家之外而有独立的主权,否则国家分裂,国即不存。他

               又以为若人民只奉个人的信仰而不服从法律,则国亦必亡。






























                                                               子学时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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