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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此很难给自然法下一个全面的定义。我们在书本上看到
的那些定义,除了极不一致这一缺陷之外,还有一个缺点,那
就是它们不是从自然状态下,人类天生拥有的知识中提炼出来
的,而是在脱离自然状态之后,从实际利益中引申出来的。现
代学者为了共同利益,往往会寻求一些被大家共同认可的法
则,然后将这些法则综合起来,称之为自然法,除了想当然地
认定普遍实行这些法则会带来好处之外,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论
证过程。这种下定义的方式是最简便的,几乎全凭主观臆断来
解释事物的性质。
但是,由于我们对自然人一无所知,因此,我们想确定自
然人遵循的法则或最适合其构造的法则,那是白费力气的。关
于这条法则,我们唯一能确定的是:它不仅需要受它约束的人
能自觉地服从它,而且要想成为自然的法则,它必须合乎自然
逻辑。
因此,抛开所有科学书籍(它们只能让我们看到人类既有
的模样)来思考人类灵魂最初和最简单的运作,我想我可以在
其中发现两个先于理性的原则,其中一个让我们对自身的幸福
和生存深切关注;而另一个则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知觉的生
物,尤其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痛苦或死亡时会产生天然的反感情
绪。在我看来,所有的自然法则都是从这两个原则的协调和配
合中衍生出来的,而无需引入社会性原则。随后,理性通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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