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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几乎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比较权威的作家中,几乎没
有哪两个人持有相同的观点,更不用说那些古代哲学家们,他
们甚至在最基本的准则方面进行辩驳。罗马法学家们不加区分
地将人和其他动物置于同样的自然法之下,他们认为,自然法
这个名称,与其说是自然界制定的法则,不如说是自然自身的
运行规则;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些法学家们是以一种独特的方
式来理解“法则”这个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为所有生
命体共存而创立的规则。而现代的法学家们却将“法则”视为
一种由理性、智慧、有道德的生物制定的,规范该生物与其他
生物之间关系的规则。因此,对他们而言,自然法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人类,因为人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动物。但是,他们每个
人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来诠释这一法则,并将其建立在某些形而
上学的原则之上,以至极少有人能够理解这些原则,更不用说
自己发现这些原理了。尽管这些学者所下的定义永远处于相互
矛盾的状态,但在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即他们认为只有推理
家或玄学家才能理解自然法则,除此之外,没有人可以理解它
们,因而也就无法遵守自然法则。这就好比说,人类在建立社
会的过程中,一定使用了智慧,即使在社会状态下,这种智慧
也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能被发展,而且只有极少数人才能获
得这种智慧。
我们对自然界知之甚少,对“法”这个词的含义又莫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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