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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这样的实验,即使我们最强大的统治者也不会进行这样的
实验。如果我们期待他们共同合作,尤其是期待他们双方为了
实验的成功,肯以坚忍的毅力或者说以无穷的智慧和必要的善
意共同协作,那是很不合理的。
这些调查尽管如此困难,迄今为止也很少有人考虑过,但
它们却是我们了解人类社会真正基础的唯一途径。正是这种
对人类本性的无知,才给自然法 a 的真正定义带来了诸多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正如布拉马克 b 所说:“法”的观念,尤其是
“自然法”的观念,显然与人的本性密切相关。他认为,我们
应该从人的本性出发,从人类的构造和所处的环境着手,推导
出这门科学的首要原则。
我们不无惊奇地发现,不同的作者在论述这一重大主题
a 自然法学说源远流长,其解释也多种多样。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
家、法学家就已经提出把法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认为自然法
高于人定法,是评价人定法的标准。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将自然法归
入神学的范畴,认为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17 至 18 世纪欧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了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
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从自然法
出发,又引申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民主”
等基本原则。
b 在这里,卢梭引用日内瓦学院的自然法教授让 - 雅克·布拉马克的观
点。布拉马克是 18 世纪瑞士日内瓦重要的自然法理论家,他认为自
然法既以上帝为作者、是他的意志和命令,又植根于人的内在本性、
构造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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