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縻,戎狄则不必果来王也。盖曰王者,谓其应来王,而实即见其不必
           果来王矣。又战国人书之《禹贡》所载五服为甸侯绥要荒,固与《周
           语》同,绥服即宾服,而与《周书》中此数词绝非指一事者。若《康
           诰》《召诰》《顾命》所说,乃正与此不类。甸在侯下,男一词固不见
           于五服,而要服荒服反不与焉,明是二事。近洛阳出周公子明数器,
           其词有云:“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                       命舍三事命,
           众卿事寮,众诸尹,众里君,众百工,众诸侯,侯田男,舍四方命。”
           持以拟之《尚书》,《顾命》之“庶邦侯、甸、男卫”者,应作庶邦

           侯,侯田男,犹云,诸侯,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也。“侯甸男卫”者,
          “侯,侯田男,卫”,犹云,诸侯,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及诸卫也。
          “侯甸男邦采卫”者,犹云,诸侯,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及邦域之
           外而纳采之诸卫也。《韩诗外传·卷八》:“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
           人民,采取其租税尔。”此采之确解也。“侯甸男邦伯”者,犹云,诸
           侯,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及诸邦之伯也。“侯甸男卫邦伯”者,诸
           侯,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及卫,及诸邦之伯也。持周公子明器刻辞
           此语以校《尚书》,则知侯下有重文,传经者遗之。此所云云,均称
           呼畿外受土者之综括列举辞。而甸乃侯甸,非《国语》所谓王甸之
           服,与五服故说不相涉也。古来诏令不必齐一其式,故邦伯或见或不
           见,而王臣及诸侯亦或先或后。然《尚书》此数语皆列举畿外受土者
           之辞,果五等爵制为周初旧典者,何不曰“诸公侯伯子男”乎?此则
           五等爵之说显与《尚书》矛盾矣。
               二与《诗》不合。《诗》言侯者未必特尊,如,“载驰载驱,归

           唁卫侯”。“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而言伯者则每是负荷世业之大臣,
           如召伯、申伯、郇伯、凡伯。果伯一称在爵等之意义上不逮侯者,此
           又何说?
               三与金文不合。自宋以来著录之金文刻辞无贯称“公侯伯子男”
           者。若周公子明诸器刻辞,固与《尚书》相印证,而与五等爵说绝
           不合。
               四以常情推之亦不可通。前文一二三已证五等爵说既与可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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