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大事小情皆关法——检察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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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支持,理由是吴某与该航海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林

检看了案卷之后就断言:此中必有古怪。

林检仔细地检索法律规定,最后找到了人社部发布的规定,该规定对

于认定劳动关系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的主

体资格,也就是企业单位;第二个条件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接

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第三个条件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

的组成部分。

林检根据这个规定去套这个案子。首先,该航海公司是一个企业,符

合主体资格要求。其次,吴某在上班期间每天按时打卡,还有工作证,并

按月领取报酬,也符合管理要件。最后,该航海公司的经营范围里的确有

“展览”这一项,那么吴某卖票当然属于其职能的范围。既然三项都符合,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呢?原来法官对于本案中吴某是否属于

该航海公司管理以及该航海公司支付的报酬产生了不同看法。

在本案当中,吴某自称受到该航海公司管理,每天打卡签到还有工作

证,但她所提交的工作证上,并没有该航海公司的公章。她虽然提供了一

张打卡签到单,但签到单上也没有该航海公司盖的章。虽然的确是每天按

时打卡,但她打卡的打卡机却是展览馆的打卡机,相当于她是和展览馆的

员工一起打卡的。更奇怪的是,她每个月都收到一笔工资,但这笔工资既

不是该航海公司打进来的,也不是展览馆打进来的,而是江苏某劳务派遣

公司打进来的。但吴某称自己根本没有接触过这个公司。

林检不由得皱起了眉头,暗暗地叹了一口气,决定先跟吴某谈谈,了

解一下情况再说。

林检:

“你求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