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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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IGHT WATCHMAN OF LAW

进监狱,也比在看守所这个地方好。

除了自由度的区别之外,逮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逮捕羁押的日期是可

以折抵刑期的,如果被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又宣告无罪,那么检察机关需要

进行国家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对逮捕慎之又慎,而一旦采取了逮捕措施,

就说明检察机关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

果最终判决如此,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不啻为晴天霹雳,而对侦查机关而言

压力就小了许多。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是,一旦采取了逮捕措施,那么该犯

罪嫌疑人所判处的刑罚不会低于其已经关押的日期,更不要说无罪判决。

逮不逮捕,这是个问题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产生巨大的心

理压力,更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外面搞什么动作,阻碍案件的侦破。因

此侦查机关看到犯罪嫌疑人就跟斗牛看到红布一样,希望把他们顶到看守

所里。而侦监部门就像斗牛士,引导侦查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决定是采

取逮捕措施,还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使用得相对较少)。许多

时候这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S市的郑检察官,就经常需要考问自己。

郑检虽然在侦监部门多年,但对于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尽管自己可以

说出一二三四五,而涉及具体案件的时候总是颇为踌躇。根据法律规定,

证据越充分,人身危害性越大,越要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故意杀人罪、抢

劫罪、强奸罪,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犯了该罪,那自然

应该抓起来以防万一。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比如贪污

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自知自绝于人民,往往狡兔三窟,在国外留了后

手,一旦放他们自由,极有可能畏罪潜逃,因此也是先抓了再说。但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