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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民
的
所
有
权
力
来
构
建
一
个
政
府
住了,即在一种与盎格鲁—撒克逊人明显类似的法律制度下,这
些做法就已经被实施了。在戒律与操作体系两方面,这两种制度
都是相似的。事实上,牧师托马斯·胡克写道:
“康涅狄格州的基
本秩序”就是建立在摩西记录在《申命记》第一章里的那些原则
基础上的。这些“基本秩序”在1639年被采纳,并构成了近代第
一部成文宪法。该宪章的运作非常成功,以至被罗德岛所接受。
当英国殖民地变成独立的州的时候,只有两个拥有宪法文件的州
迅速接受了这些宪章,作为自治政府的新秩序。所有其他的州只
好撰写新的宪法。
以下是几乎与盎格鲁—撒克逊人一样的古代以色列人民法的
主要特征:
1. 首先,他们建立了一个自由人的联邦。一个基本的居住者
曾经是这样的:
“把自由带给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
(《利未
记》)
这相同的话被刻写在了美国的自由钟上。
每当以色列人经不起诱惑,想去拥有奴隶或仆人的时候,他
们就要受到训斥。大约公元前600年,一个神圣的训斥是通过耶
利米说出来的:
“你们没有听从我,向你的兄弟邻舍们宣告自由:
看哪!我向你们宣告一种自由,这是耶和华说的。”
(《耶利米书》)
2. 所有人都被组织进一个小规模的、易于管理的单位,在这
些单位中,每个家庭的代表都拥有发言权与投票权。这个组织过
程是在叶忒罗—摩西的岳父—看出他试图用统治者的法律来治
理人民之后开始的。
(参见《出埃及记》)
当这种结构完成的时候,以色列人按下面的方式被组织
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