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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民
的
所
有
权
力
来
构
建
一
个
政
府
美国精神的传道者》,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75年修订第二版,P86-87)
盎格鲁—撒克逊人普通法或人民法的特征
以下是经盎格鲁—撒克逊人从实践中产生的人民法的原则性
要点
(为了对盎格鲁—撒克逊人有更多的认识,请参见附录一:
“盎格
鲁-撒克逊人的秘密”):
1.盎格鲁—撒克逊人自认他们是一个自由人的联邦。
2.领导人所有的决定与选择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最好是通
过充分的一致同意,而不仅仅是多数人的认可。
3.用于治理的法律被认为是由神圣天命赋予的自然法,这些
法律是广为人知的,以至它们并没有被人们记录下来。
4.权力被分散在人民中间,绝不允许集中在任何个人或集团
手中。即使在战争期间,赋予领导人的权力也是暂时的,人民能
够直接而简单地解除他们的权力。
5.解决问题的重要责任首先在于个人,然后是家庭,其次是
家族或社群,再其次是地区,最后才是国家。
6.他们被组织成小规模的、便于管理的群体,在这些群体里,
每个成人都拥有发言权与投票权。他们把人分成10个家庭为一组
的单元,让他们来选一个领导人,然后是50个家庭,100个家庭,
1000个家庭来选一个领导人。
7.他们相信个人的权利是不可转让与不可冒犯的,否则就会
冒让神圣正义震怒,并可能受到由人民法官裁决而被惩罚的风险。
8.司法制度建立在严厉惩罚的基础之上,此外,对被冤枉的
人应该有完整的赔偿。只有四种“罪行”或过错可以用来针对所